[单项选择题] (一)资料1经营单位(收货单位):南通富士通微电子有限公司(海关注册编号3206930223)该批芯片分列编号为C23024300159号登记手册第7项、第6项和第8项。商品编号:85421310。法定计量单位:个/千克。货物于2004年6月29日运抵,次日向浦东机场海关(关区代码2233)申报。入境货物通关单编号:310300104012596。(二)资料 2(四)资料4 KYUSHU FUJITSU ELECTRonICS CO.,LTD5950,Soeda,Inki-cho,Satsuma-gun,Kagoshima,895-1493,JapanTEL:0996-44-5966 FAX:0966-44-3890(五)资料5NANTONG FUJITSU MICROELECTRonICS CO.,LTD××HAonAON ROAD NANTONG JIANGSU CHINA DATE: 28—Jun.—0.4INVOICE NO: NT00503KYUSHU FUJITSU ELECTRonICS CO.,LTD.5950,Soeda,Inki-cho.Satsuma-gun,Kago
A.上海
B.上海浦东机场
C.江苏
D.江苏南通其他
正确答案:D[链接] 境内目的地以进口货物在境内的消费、使用地或最终运抵地为准。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1)直接接受有外贸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调拨物资的境内消费、使用单位所在地;(2)委托有外贸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进口货物的单位所在地;(3)自行从境外进口货物的单位所在地;(4)如难以确定进口货物的消费、使用单位,应以预知的进口货物最终运抵地区为准。境内货源地以出口货物的生产地为准。如出口货物在境内多次周转,不能确定生产地的,应以最早的起运地为准。
参考解析:本批货物的经营单位与收货单位是同一个单位,即南通富士微电子有限公司,位于江苏南通市,境内目的地以进口货物在境内的消费、使用地或最终运抵地为准。故本题正确答案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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