栏目分类:
子分类:
返回
名师互学网用户登录
快速导航关闭
当前搜索
当前分类
子分类
实用工具
热门搜索
名师互学网 > 学历 > 资格考试

[多项选择题] 张某旅游时抱着当地一小女孩拍摄了一张照片,并将照片放在自己的博客中,后来发现该照片被用在某杂志的封面,并配以“母女情深”的文字说明。张某并未结婚,朋友看到杂志后纷纷询问张某,熟人对此也

[多项选择题] 张某旅游时抱着当地一小女孩拍摄了一张照片,并将照片放在自己的博客中,后来发现该照片被用在某杂志的封面,并配以“母女情深”的文字说明。张某并未结婚,朋友看到杂志后纷纷询问张某,熟人对此也

[多项选择题] 张某旅游时抱着当地一小女孩拍摄了一张照片,并将照片放在自己的博客中,后来发现该照片被用在某杂志的封面,并配以“母女情深”的文字说明。张某并未结婚,朋友看到杂志后纷纷询问张某,熟人对此也议论纷纷,张某深受困扰。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杂志社侵害了张某的肖像权

B.杂志社侵害了张某的名誉权

C.杂志社侵害了张某的隐私权

D.张某有权向杂志社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正确答案:

A,B,D

参考解析:

[考点] 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 《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侵犯肖像权的构成要件:未经允许使用他人的肖像;以营利为目的。杂志社的行为完全符合,A项正确。《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侵犯名誉权的要件:主观过错;捏造事实;使他人社会评价降低;指向特定受害人。杂志社的行为完全符合侵犯名誉权的行为要求,B项正确。本题的张某隐私权益并未受到侵害,因为本题中在杂志社侵权之前,张某事先已经将该照片放在自己的博客中,已经依法使该信息对社会公开,故杂志社的行为不构成隐私权益的侵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1条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2)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3)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张某的肖像权和名誉权受到侵害,可以在提起侵权之诉中主张精神损害赔偿。D项正确。

转载请注明:文章转载自 www.mshxw.com
本文地址:https://www.mshxw.com/xueli/601313.html
我们一直用心在做
关于我们 文章归档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 (c)2021-2022 MSHXW.COM

ICP备案号:晋ICP备202100324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