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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音乐学院]2005年招收香港、澳门、台湾籍硕士研究生简章

[中央音乐学院]2005年招收香港、澳门、台湾籍硕士研究生简章

[中央音乐学院]2005年招收香港、澳门、台湾籍硕士研究生简章

一、报名

(一)报名资格

1、考生应为香港、澳门或台湾永久居民。

2、具有与内地学士学位相当的学位或同等学力(专科毕业两年),年龄一般在40岁以下。

3、考生应品德良好、身体健康。

4、有两名副教授以上或相当职称的学者书面推荐。

(二)报考类别:公费全日制研究生、自费全日制研究生,可以兼报。

(三)报名时间:2004年9月20日――9月26日;函报截止于9月24日,以寄发地邮戳为准。

(四)面报地点:我院办公楼四层研究生招生办公室。

(五)报名手续:报名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1、《香港、澳门、台湾人士攻读中国高等学校(大陆、内地)硕士学位申请表》(见附件六);填报志愿一栏,考生只能填报本院一个专业方向,专业方向详见附件一。

2、本人身份证副本;近期半身免冠同一底片的两寸照片两张。

3、学士学位证书副本(应届生可于录取前补交)或专科学历文凭(查验原件,交复印件);大学本科(专科)的成绩单(查验原件,交复印件)。

4、体格检查报告。

5、演奏、演唱方向提交本人录音带(同考试曲目);音乐学、音乐教育、音乐治疗、作曲技术理论专业提交本人所撰写的,与所报考专业研究方向相关的论文一篇;作曲方向提交本人创作的作品2-3首。

6、报考费:600圆人民币。函报者可将以上5项材料或复印件,于9月24日前(以寄发地邮戳为准)寄至我院研究生招生办公室(考试时交验原件),同时寄报考费及邮资、手续费共720圆人民币(主动弃考者报考费不予退还)。

(六)准考通知:10月11日之前通知考生具体考试安排。未接到通知的考生,务请及时与我部联系。

二、考试

(一)考试方法:笔试与口试。

(二)考试科目:1、外语。2、专业考试:科目及要求详见附件二,但其中第4项钢琴考试为参考分。

(三)考试时间及地点:考试于2004年10月16日-20日,在本院(北京)进行,外地不设考点。

(四)参考书目:详见附件三。

(五)同等学力考生(含专科学历者、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非音乐专业毕业生)及所有报考音乐教育方向考生,须加试视唱练耳。加试于10月14日在本院(北京)进行。 加试未合格者不予参加正式入学考试。

三、录取

我院根据考生的报名资料、考试成绩综合评审,择优录取。各项成绩优秀者,可录取为公费全日制研究生。录取通知书于2005年6月初由我院函寄考生本人。

四、入学

新生于9月初报到入学,具体时间以《录取通知书》为准。新生报到后由我院进行体检复查,不符合入学条件的取消入学资格。新生应按时报到,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者,须书面向学校请假,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全日制硕士生学制为二年或三年;公费全日制研究生,属于国家计划内学生,在学期间免交学费,并享有学校奖学金;自费生的学费标准与内地学生相同:音乐学及音乐教育方向每生每年15000圆人民币,其他方向每生每年20000圆人民币,每年报到时一次交清全年学费。

住宿费及其他费用自理。住宿问题可向我院港澳台办公室咨询,电话:66425657.

五、学位

课程学习合格,学位作品、学位音乐会及论文答辩通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者,可获硕士学位证书。

邮寄地址:100031 北京市西城区鲍家街43号中央音乐学院研究生招生办公室

中央音乐学院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立交桥东南(北京站可乘地铁至复兴门站,出D口向南步行约十分钟即可到达;西客站乘387路车至复兴门站即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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