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体育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促进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合用于北京体育大学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博士、硕士研究生(接受学力教育的学生参照执行)。
第三条 研究生要热爱祖国,维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遵守宪法、法律和北京体育大学的规章 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风尚;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新生凭北京体育大学录取通知书,按照规定日期报到。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事先凭有关证明向研究生院请假,请假时间不得超过四周。
第五条 新生报到后,必须按照规定进行体检、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者,取得北京体育大学研究生学籍。
第六条 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者,经校医院诊断在短期内可治愈的,经研究生院报批后,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研究生院提出复学申请,经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保留入学资格者取得北京体育大学学籍后,随下一年级相同专业学习。
第七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研究生院报主管校长批准,取消入学资格:
(一)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超过两周不报到者;
(二)入学复查不合格者;
(三)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新生未按规定申请入学,或虽申请入学但经复查不合格者。
第八条 第学期开学时,研究生须按时返校,持研究生证,在规定期限内到院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准而不按期注册,逾期两周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 纪律与考勤
第九条 研究生要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和研究生院统一组织的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缺席者,按旷课处理。
研究生一般不得请事假,确需请事假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因病请假需有校医院证明。事假不得超过两周,病假不得超过四周。事假一周以内、病假两周以内由研究生院办公室备案、批准;事假一周以上、病假两周以上由研究生院院长批准,办公室备案。
对未办理请假手续,按旷课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条 研究生必须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学习规定的课程。按规定参加所修课的考试(考查),严格遵守考试纪律。
第十一条 研究生必须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参加科学研究、教学实践、社会实践和专门技术训练,遵守论文答辨和实践考核的规定。
第十二条 在学期间原则上不受理研究生请假出国探亲。出国进修、留学等按国家和北京体育大学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提倡晚婚。要求结婚者,依据国家有关法律,遵照教育部、北京市教委关于研究生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按学校有关规定程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第四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四条 研究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病假超过四周),经校医院或县级以上医院证明需要休养治疗的可申请休学;事假超过两周者,应申请休学。
休学由本人提出申请,导师签署意见;或导师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提出报告,经研究生院,报主管校长批准、备案。
第十五条 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继续申请休学,但累计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经批准休学的研究生应离开学校,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其往返路费由本人自理。因病休学的研究生,休学期间医疗费用按有关规定办理。享受奖学金的研究生因病休学半年内,奖学金照发,超过半年发80%;因事休学,奖学金停发。
第十七条 休学期满的研究生,应办理复学手续。因病休学者,持县级以上医院健康证明,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准予复学。
复学研究生视具体情况返回原年级专业学习或随下一年级同专业学习。
第十八条 研究生休学期间违法乱纪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复学资格,按退学处理。
第五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十九条 一般不受理研究生转学、转专业,如因所学专业调整,原指导师变动,本单位无法继续培养,或有其它特殊原因必须转学、转专业的,由本人或教研室提出申请,所在院主管领导同意,经研究生院报主管校长批准后,报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备案。
第六章 退学
第二十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导师提出,经研究生院报主管校长批准后,予以退学:
(一)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二)休学期满复学复查不合格者;
(三)硕士生一学期有两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或一门学位必修课程考试不及格,经重修仍不及格,或全学程不及格课程累计达到三门次者(重修不及格视为一门次);博士生有一门学位必修课程考试不及格格,经重修考试仍不及格者;
(四)经导师、专业教研室、所在院考核,认为不宜继续培养者或学位论文工作中,明显表现出科研能力差者;
(五)经过指定医院确认,患有精神病、癫痫病以及其它疾病不能继续学习者;
(六)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七)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八)擅自离校两周以上者;
(九)未按法律规定程序和在读研究生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规定,擅自结婚、重婚者;
(十)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者。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退学由研究生院发给退学证明。学习满一年及以上、完成培养计划要求且成绩合格者,发给肄业证书;学习不满一年者,发学习证明。未经批准擅自离校的,作自动退学处理,不发给肄业证书和学习证明。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退学后的善后问题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入学前为在职人员的,退回到原单位;
(二)入学前为应届毕业生,因学习成绩不合格退学的,原则上在其来源省(入本科学习前的户口所在地。后同。)安排、推荐就业,报上级毕业生调配部门审批,办理派遣手续;
研究生退学后就业按入学前的学历安排、推荐。在学校规定的时间之内没有接收单位的,退回其来源省。
(三)其它研究生,退回其生源所在地。
第七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于品学兼优的研究生,经评选、审批,予以奖励和表扬。
其形式有:通报表扬,发给奖状、证书、奖章 、奖品;授予荣誉称号等。
第二十四条 对犯有错误的研究生,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纪律处分。处分分六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勒令退学;(6)开除学籍。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酌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一)有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行为者,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侮辱和诽谤他人而坚持不改者;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三)破坏公共财产,偷窃他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
(四)酗酒、赌博、打架斗殴,情节严重者,品行恶劣,道德败坏者;
(五)考试作弊或剽窃他人研究成果,影响恶劣者;
(六)经查实属徇私舞弊考取研究生者;
(七)违反北京体育大学其它纪律,情节严重者。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被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后回其生源所在地。对勒令退学者发给学习证明,开除学籍者不发给学习证明。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鉴定、奖励、处分等材料要归入本人档案,不得撤销。
第二十八条 被取消学籍、退学、勒令退学、开除学籍者,不得申请复学。
第八章 毕业与就业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按照培养计划的规定,完成课程学习计划和必修环节,成绩合格,完成毕业(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辨,德体合格,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条 研究生提前达到毕业要求的,由本人申请,导师同意,经学科专业所在院主管领导同意,由研究生院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可以提前毕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就业。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学制为三年。硕士研究生学习年限为一般为三年(在职可延至四年);博士研究生学习年限一般为三年(在职可延四至五年);硕博士连读研究生学习一般为五年(在职可延六年)。博士、硕博连读研究生,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完成学习任务者,应由本人提交申请,导师同意并向学科专业教研室提出申请,经学科专业所在院主管领导审查同意,由研究生院报批,备案后,可适当延长学习年限,延长时间以一年为限(特殊情况,各案处理)。延长时间内须按学校规定交纳培养费用,生活及医疗费用等自行解决,国家计划内研究生不在享受人民助学金。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毕业前应做好毕业鉴定。鉴定内容包括德、智、体三方面。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通过培养计划规定的学习,德体合格,但毕业(学位)论文未能通过者,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 毕业研究生依据国家有关就业规定双向选择,推荐就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的学籍管理,除执行本规定外,还须履行定向、委托合同。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二00三年九月一日起执行,原《北京体育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本规定由北京体育大学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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