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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考研:法律硕士民法学复习知识点(36)

2018考研:法律硕士民法学复习知识点(36)

考研备考复习是漫长而枯燥的,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法硕考研的热度也有所增加。报考法硕的人数逐年增加,压力也越来越大。下面跨考教育小编为广大考生奉上法硕考研之民法学复习知识点整理,希望帮助大家更好地掌握法律硕士的基础知识,做好前期准备,祝2018考研成功。

代理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从而对被代理人直接发生权利义务的行为。

基本特征

1、代理行为是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民事法律行为。

(1)代理人从事的行为主要包括三类: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诉讼的行为;某些财政、行政行为,如代理专利申请、商标注册。

(2)并非所有的民事法律行为都可以代理。①某些具有人身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遗嘱中的代书遗嘱不是代理,因为在代书遗嘱中所有的意思表示的内容都是由立遗嘱人作出的,代书人只不过是把这个意思表示如实记载下来而已,所以看作是委托更为合适。结婚是不可以代理的,但是离婚在诉讼中是可以代理的,在离婚诉讼中,并没有代理人身的部分,只是代理财产部分,在人身部分必须由当事人自己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意思表示,律师只是起到传达的作用,并不是律师自己的意思表示。②双方当事人约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2、代理人一般应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代理行为。

《民法通则》只承认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的代理,而不包括以代理人名义进行的代理。但是《合同法》第402条、第403条承认了隐名代理制度。具体内容参见本书委托合同部分的阐述。

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独立为意思表示。

(1)代理人在实施代理行为时应独立思考、自主作出意思表示。这种意思表示包括代理人向第三人作出意思表示,也包括受领第三人的意思表示。(2)代理人从事代理时还必须拥有代理权。代理权是代理人能够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法律行为,并使该行为的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法律资格。具体包括有代理权和在代理权限内为法律行为两个方面。

4、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在代理活动中,代理人不因其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直接取得任何个人利益,由代理行为产生的权利和义务自应由被代理人本人承受。

分类

一、以代理权产生的原因不同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1)委托代理,又称意定代理,即代理人依照被代理人授权进行的代理。

(2)法定代理,是根据法律的规定而直接产生的代理关系,主要是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设定,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代理。

(3)指定代理,即代理人依照有关机关的指定而进行的代理。

二、以代理是否转托他人分为本代理和再代理

(1)本代理。

(2)再代理。再代理又称复代理,指代理人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转托他人实施代理的行为。与此相对,由代理人亲自进行的代理则为本代理。

三、以是否以被代理人名义从事代理分为显名代理和隐名代理

(1)显名代理。所谓显名代理是指代理人所进行的代理行为,必须以被代理人本人的名义进行。

(2)隐名代理。所谓隐名代理,是代理人虽未以本人名义为法律行为,但实际上有代理的意思,且相对人明知或应当知道,从而在法律上亦发生代理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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