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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考研:中国法制史考点(3)

三、古代民商事法律制度

西周2009-综-34,2009-综-35契约买卖契约:“质剂”,“质人”管理。 注意:质:即质量,奴隶、牛马长契券;“剂”剂量,兵器、珍异之物短契券。
借贷契约:“傅别”。
婚姻结婚原则:一夫一妻,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结婚程序: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离婚:七出三不去。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恶疾、多言、盗窃;例外:即有所娶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继承嫡长子继承制(主要是王、贵族政治身份的继承,土地、财产的继承是其次)
专卖盐铁酒专卖
对外“丝绸之路”;互市。
契约民间习惯法。“借”和“贷。“出举”“负债”
婚姻主婚权;恶疾及奸是绝对去;“义绝”
继承宗祧继承和财产继承;遗嘱优先;在室女有嫁妆
专卖盐茶酒专卖
对外互市;市舶和市舶使;
契约买卖契约:分为绝卖和活卖。
不动产:“先问亲邻”,“输钱印契”,“过割赋税”,“原主离业”。
典卖契约。宋代典卖又称“活卖”,保留回赎权和优先购买权。
继承1、诸子均分。遗腹子、在室女
2、南宋绝户继承: 继子、在室女(未嫁女)、出嫁女均有继承权。 注意:只有在室女的,在室女享3/4,继子1/4,无在室女,出嫁女1/3,继子1/3, 官府1/3。
婚姻1、 义绝新解。 2、 教令权和主婚权
废除匠籍1、 贱籍豁免为良 2、 明确典、卖。 3、 独子兼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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