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课
第一部分 法学基础理论
一、名词解释
1、公法:是指国家或国家与个人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部门的总和,包括行政法、组织法、财政法、刑法等。公 法与私法的划分源于古代罗马时期,一直沿用到今天的欧洲大陆法系。
2、法系:是根据若干国家和地区基于历史传统原因在法律实践和法律意识等方面所具有的共性而进行的法律的一种分 类,它是这些具有共性或共同传统的法律的总称。西方社会存在两大法系,即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二、判断题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劳动教养是由公安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规、危害社会秩序和他人人身安全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者所实施的惩 罚措施。不属于行政制裁。×
16、√ 17、√
18、义务性规范是指规定人们必须依法做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范×
19、法的历史类型是指:根据法律经济基础和意志内容两个标准,对历史上存在过法做出的类别划分,分为奴隶制法、 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四种历史类型。×
三、论述题
法的形式特征是区别于其他事物和现象的征象和标志所在。包括四个方面: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或认可;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1、法律具有规范性:法律具有概括性,可以反复被适用;法律具有效率性,作用是高效率的。
2、法律具有普遍性。法律在一国全部地域范围内对一切人和组织发生效力。
3、法律具有利导性。法律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来分配利益,影响人们的动机和行为,进而影响社会关系。
4、法律具有强制性。法律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5、法律具有程序性。法律的强制实施都是通过法定时间和法定空间上的步骤和方式而得以进行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