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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考整理:2001年法律硕士研究生入学联考综合课试题

跨考整理:2001年法律硕士研究生入学联考综合课试题

第一部分(法学基础理论)

一、名词解释(本题共 2 小题,每小题 3 分,满分 6 分;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相应位置上)

1、法的预测作用

2、私法

二、判断题(本题共 20 小题,每小题 1 分,满分 20 分;正确的打√,错误的打×,填在答题纸相应位置上)

1、法律的产生经历了一个从习惯到习惯再到成文法的发展过程。

2、法律与道德都是由一定的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3、法的内容最终是由统治阶级的意志决定的。

4、法的社会作用直接体现法的本质和目的。

5、法律制定程序不同于立法程序。

6、法律的两大基本的、主要的构成要素是法律概念和法律规范。

7、法律后果就是法律制裁。

8、法律机构在社会生活中的相对独立性是与法律职业专门化等因素相联系的。

9、司法机关应当积极主动地为市场经济主体服务。

10、在我国,法的渊源特指法的内容的来源。

11、法律意识是人们对法律和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的总称。

12、行政处分与行政处罚一样,都是法律制裁的方式。

13、文义解释就是将被解释的法律条文放在整部法律中乃至整个法律体系中,联系此法条与其他法条的相互关系来解释 法律。

14、法律责任是由特定国家机关对违法者依据其违法行为而采取的惩罚措施。

15、法律事件是指与当事人意志无关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事实。

16、权利是可能的,义务是必须的。

17、按照法律规范内容的确定性程度,可以将法律规范分为授权性规范、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

18、法律的溯及力又称法律的溯及既往的效力。

19、立法体制就是有关立法权限的制度结构。

20、法律与国家同时产生。

三、简答题(本题 5 分,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相应位置上)

简述法的社会作用与规范作用之间的区别

四、论述题(本题 9 分,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相应位置上)

试论司法权的性质及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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