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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考整理:2003年法律硕士研究生入学联考民法学答案

跨考整理:2003年法律硕士研究生入学联考民法学答案

民法学部分

一、判断题

46.B 47.B

48.《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 同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股权质押协议是以合同书形式订立的,双方当事人已经签字盖章,且该合同 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方可生效的情形。因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合同签字后就成立并生效。注意 不能将质权成立等同于合同成立。以往的根据《担保法》的进行选择是错的。A

49.A 50.B 51.A 52.B 53.B 54.A 55.A

二、单项选择题

56.C 57.B 58.A 59.C 60.D 61.A 62.B

6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

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C

64.B 65.D

三、不定项选择题

66.BC 是机关法人。AD

6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可见不动产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再根据第一百零七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可以看出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A

68.根据民法理论,地役权有从属性,可看做从物权。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六十四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也看出地役权的从属性

69.ABC 70.AC 71.ACD

72.商标注册申请只能就一类商品提出一个商标申请,就是商标注册的单一性原则。BCD

73.现在流行的说法,身份权包含亲权、亲属权、配偶权。荣誉权是人格权。AD

74.ABC

75.根据《民法通则》第 122 条的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 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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