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食品原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万式、进货日期等内容,记录至少保存( )。
A.5年
B.3年
C.1年
D.2年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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