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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8月,李某和朋友来到某公园游玩,对该景点刚推出的滑道车产生兴趣,于是购票乘车。在

2008年8月,李某和朋友来到某公园游玩,对该景点刚推出的滑道车产生兴趣,于是购票乘车。在

2008年8月,李某和朋友来到某公园游玩,对该景点刚推出的滑道车产生兴趣,于是购票乘车。在一个快速滑行的斜坡处,他被身后另一旅游者所乘坐的滑道车追上并发生了碰撞,一时失去了知觉。经医院诊断,李某得了脑震荡,建议其休息几个月,随后,李某将滑道车的经营者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l0万元。经营者甲公司则以其内部规定“发生碰撞事故,由后车负责”来拒绝。

请问:甲公司侵犯了李某作为消费者的什么权利?法院是否支持李某的请求?

正确答案:

甲公司侵犯了李某的安全保障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犯的权利。为保障消费者安全权的实现,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经营者应对于可能出现的危险进行遇见,并采取相应措施来防止出现危险。本案例中,甲公司未能做到这点,侵犯了李某的安全保障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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