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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积累(4)

山西省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积累(4)

1、文理解释是指对法律条文的语法结构、文字排列和标点符号等进行分析,以便阐明法律的内容和含义。2、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3、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 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4、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 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5、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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