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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积累(1)

山西省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积累(1)

1、玩忽职守罪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是客观要件。行为人尽管没有认识到自己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只要知道自己应当履行职责、且有条件和能力履行职责,但违背职责没有履行,导致重大损失,就认为行为人具有犯罪 过失,即是否认识到自己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影响罪过的认定。2、疏忽大意过失应预见的结果是法定的危害结果,在过失致人死亡时,行为人所应当预见的是自己的行为 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而不能是其他结果。3、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 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 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4、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 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5、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 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在附条件中,作为条件的附款必须是将来客观上不确定的事实,如果不属于 将来或该事实是确定要发生的,则不能成为条件附款;而期限是以将来确定的事实的到来为客观的,如果不属于将来或不是确实的事实,则不能成为期限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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