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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下半年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积累(5)

四川省下半年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积累(5)

1、《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2、犯罪的特征:(1)社会危害性: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基本特征。(2)刑事违法性:刑事违法性是指触犯刑法,即某一个人的行为符合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法律特征,是刑法对具有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行为的否定的法律评价。(3)应受惩罚性:犯罪不仅是具有社会危害性、触犯刑律的行为,而且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惩罚性。3、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没有一个犯罪是没有犯罪客体的。犯罪之所以具有社会危害性,首先是由其所侵犯的犯罪客体决定的。一个行为不侵犯任何客体,不侵犯任何社会关系,就意味着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也就不能构成犯罪。2014年四川省下半年公务员考试行测模拟题,积累完再练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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