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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公务员考试必考法律常识积累(17)

浙江公务员考试必考法律常识积累(17)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意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2、民事行为能力取决于公民的年龄和精神状况:(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且精神正常(注:≥16,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可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或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C)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0或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民事法律行为非依法定条件和程序不受限制或取消。3、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 “造成严重后果”,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一)造成3人以上轻伤或者1人以上重伤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三)造成县级以上区域范围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四)妨碍国家重大活动进行的;(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4、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5、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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