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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与乙订立买卖合同,约定甲于10月8日交货,乙在交货期后的一周内付款。交货期届满时,甲发现乙有转

甲与乙订立买卖合同,约定甲于10月8日交货,乙在交货期后的一周内付款。交货期届满时,甲发现乙有转

甲与乙订立买卖合同,约定甲于10月8日交货,乙在交货期后的一周内付款。交货期届满时,甲发现乙有转移资产以逃避债务的行为。对此,甲可依法行使()。

A.先履行抗辩权

B.同时履行抗辩权

C.债权人撤销权

D.不安抗辩权

正确答案:D
解析: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发现后履行一方有财产状况恶化等情形,可能危及债权时,在后履行方未履行其债务或提供担保时,有拒绝先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我国《合同法》第68条第1款规定了不安抗辩权的情形: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本题中乙有转移资产以逃避债务的行为,属于第二种情形,因此甲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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