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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三人事先约定盗窃某个体商店,并决定由甲、乙二人进店盗窃,丙在店外望风。某日深夜,三人按

甲、乙、丙三人事先约定盗窃某个体商店,并决定由甲、乙二人进店盗窃,丙在店外望风。某日深夜,三人按

甲、乙、丙三人事先约定盗窃某个体商店,并决定由甲、乙二人进店盗窃,丙在店外望风。某日深夜,三人按事先约定和分工盗窃了该个体商店价值4000余元的商品。甲、乙、丙的行为不属于()。

A.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

B.任意共同犯罪

C.复杂共同犯罪

D.有组织的共同犯罪

正确答案:D
解析: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是指共同犯罪人的共同犯罪故意,在着手实行犯罪前已形成的共同犯罪。任意共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可以由一个人单独实施的犯罪,当二人以上共同实施时,所构成的共同犯罪。复杂的共同犯罪,是指各共同犯罪人之间存在着犯罪分工的共同犯罪。有组织的共同犯罪,又称特殊共同犯罪,通常指犯罪集团。从本题来看,甲、乙、丙三人事先约定盗窃,显然属于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盗窃罪可以由一个人单独实施而构成,因此甲、乙、丙三人的行为构成任意共同犯罪;甲、乙、丙三人的犯罪行为存在分工(甲、乙二人进店盗窃,丙在店外望风),因而构成复杂的共同犯罪;甲、乙、丙三人并非犯罪集团,其行为不属于有组织的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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