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98年2月起,张某与许某结伙盗窃,先后共同作案5次,共窃得财物价值25000元,销赃后得赃款9000元,二人平分。1998年10月,张某单独作案一次,窃得现金5000元。1999年3月案发后,张某主动交代曾在1988年元月单独作案,窃得摩托车一辆,价值1800元。在追究张某和许某的刑事责任时,张某和许某分别对下列何种数额负责:()。
A.张某盗窃合计31800元
B.许某盗窃25000元
C.张某盗窃30000元
D.许某盗窃12500元
正确答案:BC解析:本题主要考查盗窃罪的数额计算问题。对共同盗窃案件,不能实行参与人均分数额的办法,而是各个犯罪人对其所参与的共同盗窃的数额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