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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前往乙住所杀乙,到达乙居住地附近,发现周围停有许多辆警车,并有警察在活动,感到无法下手,遂返

甲前往乙住所杀乙,到达乙居住地附近,发现周围停有许多辆警车,并有警察在活动,感到无法下手,遂返

甲前往乙住所杀乙,到达乙居住地附近,发现周围停有许多辆警车,并有警察在活动,感到无法下手,遂返回。甲的行为属于()。

A.犯罪预备

B.犯罪中止

C.犯罪未遂

D.没有犯罪行为

正确答案:A
解析:刑法第22条第1款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第23条第1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第24条第1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本题中甲的行为尚未着手实行犯罪,只是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应该属于犯罪预备,因此A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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