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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8日,王某骑自行车回家经过一工地时,掉人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坑中,造成骨

5月8日,王某骑自行车回家经过一工地时,掉人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坑中,造成骨

2002年5月8日,王某骑自行车回家经过一工地时,掉人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坑中,造成骨折。王某于同年6月10日找到建设项目的发包人和承包人要求赔偿,两单位相互推诿。同年6月13日,王某前往法院起诉,突遭台风袭击,中途返回。则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本案诉讼时效期间于2003年6月10日届满

B.王某6月13日的行为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C.发包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D.承包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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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考查要点是人身伤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和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本案诉讼时效属于《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的短期时效即1年时效,自王某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时起计算,即自2002年5月8日起算,但同年6月10日王某找到建设项目的承包人和发包人要求赔偿,此即属于《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的主张权利的情形,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自中断事由之次日起时效重新开始计算,故本案诉讼时效期间应于2003年6月10日届满。起诉是最典型的主张权利的方式,当然能够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王某6月13日本欲去法院起诉,但因遭遇台风袭击而中途返回,事实上并未起诉,所以不能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B项是不正确的。同时注意的是,台风事件也不能引起时效的中止,因为时效的中止须发生在时效的最后6个月。根据《民法通则》第125条的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依此规定,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民事主体是施工人即承包人,发包人不是责任主体,所以,C项是错误的,而D项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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