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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章程

招生章程

北京城市学院2008年招生章程

学校全称:北京城市学院

学校地址:

校本部: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中路 269 号

京南分校:东方大学城

城北分校:海淀区永丰高科技园区

层次:本科、专科

办学性质:公有民办

我校的录取原则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所有考生在分数面前人人平等。具体招生原则如下:

•  严格执行教育部及有关省(市、区)制定的招生政策、规定,贯彻公平、公正、公开、择优,德智体全面考核的录取原则。

•  考生身体健康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  我院按照志愿优先的录取方式依次录取,不设分数级差。

•  我院除小语种专业以外,其他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

•  对于艺术类专业的学生,只有在专业课加试合格的情况下,按照文化课和专业课各占 50% 综合排名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表演专业本科在文化课达到本省录取分数线的基础上按照专业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取得我校本科合格证的考生可以报考我校的艺术类本科专业同时也可以报考专科专业;取得专科合格证的考生只可以报考我校的专科专业,不能报考本科专业。

•  对于外语专业考生,在文化课成绩相当的情况下,参考外语成绩,分数高者优先。

•  录取结果由市招办通过各省市的招生办公室和我院网站发布。

八、奖学金:对于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表现突出及在文体方面有相当专长者。学校将给予奖励。学校设有三好生(年度)、学习优秀生、学习优良生、学生优秀干部、社会实践奖等多项奖项。

九、勤工俭学:学校设有专门的学生服务中心,为学生提供勤工俭学助学服务,为毕业生推荐工作,并面向所有北京城市学院的学生提供升学、留学、考证服务。

十、关于助学贷款:我院可以为家庭经济困难的考生提供国家助学贷款。

查看:  北京城市学院2008年计划外招生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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