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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城市学院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北京城市学院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的本科生。 第三条 我校学士学位按照1998年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的相应学科门类授予。

第二章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四条 凡我校符合下列条件的本科生,依据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可授予学士学位: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品德良好,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 2、较好地掌握了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通过外语综合考试,成绩达到合格要求,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和担负专业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 第五条  凡在校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不授予学士学位。 1、受过记过(含)以下纪律处分,但未解除; 2、受过留校察看(含)以上的纪律处分; 3、有重修记录的理论课与实践课(不含毕业实习和毕业设计(论文))门数超过三门(同一课程开设在多个学期的按多门计算,每学期计为一门)。   第六条  受记过(含)以下纪律处分但未解除的学生,若毕(结)业后一年之内解除,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可重新申请学士学位。                                                              第七条 受留校察看(含)以上纪律处分不予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处分解除后达到下列诸要求者,可申请学士学位。学生可于毕业当年(或下一年)4月3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学部学生科提出申请。 1、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定学生对违纪行为有深刻认识并有突出表现; 2、没有再次受纪律处分; 3、毕业时除毕业实习和毕业设计(论文)以外的所有课程平均成绩在本专业排名中,排在前50%(含)之内。第八条 未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毕(结)业一年内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可补授学士学位,与下一届学生的学位同时办理。

第三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九条  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校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若干人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2至3人。委员主要由教学、科研和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学位评定委员会设办公室,负责有关学位的日常管理等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届任期4年。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名单经校务委员会审核后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条 以学部为单位成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分委员会由5-7人组成,主任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担任,其成员主要由学部专业骨干和主管教学、学生工作的人员组成。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名单须经校学位委员会批准,分委员会每届任期4年。 第十一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 1、贯彻、落实国务院、北京市学位委员会有关学位工作的政策、规定,研究本校的学位工作,制定学位授予工作方案; 2、审查通过授予学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3、审查通过不授予学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4、对学位授予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做出撤销学士学位的决定; 5、审核分委员会成员名单,督导分委员会工作; 6、研究和处理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分委员会职责 1、审查本学部学生申请学士学位资格; 2、逐一审核本科毕业生(包括延期毕业生)的相关材料,提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在本学部内公示,并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3、研究本学部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的争议问题,并将处理建议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4、完成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三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如遇有重大事件需做出决策,可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提议增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或在征求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意见的基础上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与有关分委员会研究解决,并向下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 第十四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工作范围内,对所议问题做出决议。与会委员占全体委员四分之三以上(含四分之三)方可开会,经与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同意,方得通过。

第四章    学位审批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学位审批工作程序为:由分委员会根据本规定审核本学部本科毕业生的学习成绩和其他有关材料,将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原因)名单提交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复审后,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证书。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注:本细则2007年6月13日经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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