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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章程

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华北电力大学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贯彻落实“阳光工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华北电力大学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华北电力大学,英文名称:“North China Electric Power University”。上级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学校校部设在北京,分设保定校区,两地实行实质性一体化管理。部标代码为:北京校部10054、保定校区10079。办学性质:公办普通全日制高等学校。

第三条华北电力大学是全国重点大学、教育部直属大学、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大学,是教育部与由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等特大型电力集团组成的校理事会共同建设的大学。学校创建于1958年,原名北京电力学院,1969年迁至河北,后更名为华北电力学院。1978年成为全国重点大学。1995年5月,经原国家教委批准,华北电力学院和北京动力经济学院合并组建华北电力大学。

第四条华北电力大学专业设置比较齐全,教学、科研条件完备,博士、硕士与本科教育层次兼备,已基本形成了以工为主,工、理、文、经、管、法等相结合的、具有鲜明特色的学科专业布局。目前,学校有2个国家级重点学科、13个省部级重点学科、2个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10个省部级科技创新平台和研究基地;4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20个博士点专业(其中,电气工程、动力工程及工程热物理、管理科学及工程具有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予权)、52个硕士点专业、56个本科专业,4个第二学士学位专业,另有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授予权。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学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主管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贯彻执行教育部的招生工作政策,研究制定学校招生实施细则,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招生办公室在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其主要职责包括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章,落实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实施细则;制定本校招生章程、招生工作管理制度及招生方案;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开展招生宣传和咨询工作;组织实施录取工作;完成与招生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学校成立由校纪委书记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监察办公室,负责监督招生政策的贯彻落实,招生录取的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九条学校教务处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状况、人才市场需求、学科发展等因素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制定年度招生事业计划。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校长办公会审定后,报教育部审批。

第十条学校招生办公室根据教育部下达的招生事业计划,制定学校分校区分省来源计划,经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报教育部审核备案。鉴于我校“一所大学、两地办学”的实际情况,考生应按华北电力大学(部标代码:10054)和华北电力大学(保定)(部标代码:10079)的招生计划分别报考,北京校部和保定校区分别录取,两地录取结果不能互认。

第十一条学校招生办公室将生源来源计划按要求及时寄(送)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校招生办公室,并通过各种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学校在北京市第一志愿录取时为第二志愿的考生预留5%的招生计划,用于录取高考成绩不低于华北电力大学在北京市一志愿1:1提档线50分以上的第二志愿考生。 2021年招生 在线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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