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里木大学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教育部施行“阳光招生”的各项规定和要求,规范塔里木大学全日制普通招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及自治区有关高校招生的规定,结合塔里木大学的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塔里木大学 学校地址:新疆阿拉尔市
第三条 塔里木大学原属农业部部属普通高等学校,现为国家财政直接投资由中央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共建。2004年5月经教育部批准由原校名“塔里木农垦大学”更名为“塔里木大学”。
第四条 学校办学特点:我校是一所历史悠久、拥有优良传统和优良校风的高等院校,是国务院批准的具有学士、硕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学校。现已发展成为一所以农为主,文、法、理、工、经、管协调发展的多科性普通高等学校,面向全国招生;以本科教育为主体,研究生(论坛) 教育、专科教育、成人教育、高职教育为辅的多层次培养人才格局。学校将“做塔里木文章、创区域性优势、建综合性大学”作为学校的发展目标,本着“规模适度、结构合理、特色鲜明、适应性强、多学科综合发展”的办学思路;采取“多层次、多途径、多形式”的开放式、综合型办学模式,为满足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培养应用型和创新型人才,进一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学术水平和办学效益,进一步增强创新能力和服务能力,扩大对外教育交流与合作,使塔里木大学成为自治区和兵团在南疆的高质量应用型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成果转化、高层次决策咨询、发展科技文化事业的重要基地。
第五条 招生对象:高中及中等教育学校毕业学生
第六条 招生层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高职)
第七条 我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八条 学校成立由主管校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主管校领导任组长,下设招生工作领导办公室。
主要职责:
(一) 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以及有关教育行政部门和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的规定或实施细则;
(二)根据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本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三)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本校《招生章程》;
(四)组织实施开展本校招生宣传工作;
(五)接待处理招生工作的来信、来访;
(六)具体组织新生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录取工作的有关问题;
(七)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入学资格审查;
(八)支持有关招生管理部门完成招生方面的其它工作。
(九)具体处理招生的遗留问题。
第三章 录 取
第九条 学校招生录取严格贯彻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有关招生工作的各项规定,坚持“公开、公正、公平、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条 塔里木大学招生工作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对思想政治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分数线,并符合学校调档要求的考生由学校按“志愿优先”的原则实施录取工作。
第十一条 在招生录取过程中,以志愿优先原则,性别不受限制,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不设分数级差,实行志愿与高考总分、相关单科成绩相结合的办法确定。
第十二条 学校对录取考生身体要求严格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执行,录取身体健康考生。
第十三条 学校仅以英语(论坛)作为基础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四条 对民语言考生的录取,数理化单科成绩限分,按考生所在省、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思想政治品德表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塔里木大学不予录取:
(1)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的;
(2)参加非法宗教活动,经教育而坚持不改的;
(3)品德恶劣,道德败坏或有流氓、盗窃行为的;
(4)有扰乱社会治安,走私贩私、吸毒贩毒、贪污盗窃或其它刑事犯罪行为的。
第十六条 学校招生录取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方式。 2021年招生 在线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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