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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章程

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长春东方职业学院高考招生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0]1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长春东方职业学院。办学类型:民办高等学校。 第三条学校办学层次:高职。

第四条 学校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净月经济开发区。

第二章 招生计划

第五条 长春东方职业学院共有高职专业21个,2010年招生的高职专业10个。

第六条 2010年长春东方职业学院计划招生980人。

第七条 在有关各省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详见各省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计划。

第三章 招生说明

第八条 专业培养对外语的要求

外语语种要求:英语。

第九条 招收男女生比例的要求

无特殊要求。

第十条 身体及健康状况的要求

报考长春东方职业学院考生身体及健康状况按教育部和卫生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各种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一条 录取规则

按教育部要求,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体制,坚持德、智、体全面考核,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以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成绩为基本依据,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录取过程中,院校志愿按“志愿清”方式办理(即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长春东方职业学院的考生,第一志愿录不满再依次录取第二、第三志愿考生);专业志愿按“志愿清”方式处理(即先按第一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志愿录取;两名考生总分数相同的情况下,优先比较英语成绩,其次比较数学成绩,再次比较语文成绩,最后比较综合科成绩,如各成绩均相同,则由学院领导视客观情况决定。);未录满专业再按考生的第二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依次类推,直至录取完所有专业。最后,如果个别专业还未录满,则从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中录取)。在院校第一志愿已满的情况下,原则上不再接收非第一志愿的考生。

第四章 学历证书颁发

第十二条 学生完成培养方案要求的教学内容,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由长春东方职业学院颁发国家规定的普通高等学校高职毕业证书。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十三条 学费收取标准

高职专业:生物制药技术专业、机械制造与自动化专业、机电一体化技术专业、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专业、计算机应用技术专业、护理专业、眼视光技术专业、口腔医学技术专业、康复治疗技术专业、药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6000元(其中内蒙古自治区考生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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