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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章程

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吉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高考招生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0]1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全称:吉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办学类型:公办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第三条学校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第四条学校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九台经济开发区。

第二章招生计划

第五条吉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共有专科(高职)专业17个。2010年招生的专科(高职)专业13个。

第六条2010年吉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招生计划1150人,其中高职(专科)1150人。 第七条在有关省(区、市)招生人数,详见教育部审定的各省(区、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生源计划。

第三章招生说明

第八条专业培养对外语的要求

要求考生外语为英语(论坛)。

第九条招收男女生比例的要求

录取时,警察类专业(司法警务、刑事侦查技术、刑事执行、行政执行、应用法制心里技术)男、女比例为8.5:1.5。其他专业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条身体及健康状况的要求

根据教育部最新颁布的《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政法院校招生面试体检标准》,报考我院警察类专业(司法警务、刑事侦查技术、刑事执行、行政执行、应用法制心里技术)的考生要求五官端正、体形匀称、面部无明显特征、缺陷(如唇裂、对眼、斜眼、斜颈、各种疤麻等),无各种残疾;裸眼单眼视力在4.8以上,无口吃;要求男生身高在170cm以上,体重不低于50kg,女生身高在160cm以上,体重不低于45kg,体态匀称,无明显肥胖,要求无传染病及精神疾病,政审面试、体能测试合格。报考其他专业的考生,按《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一条录取规则

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学校按照不超过吉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在各省(区、市)招生计划120%的比例调阅考生档案,具体比例视各省生源情况而定;要求普通高考统一录取时,在第一学校志愿报考吉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的考生满额情况下,按公布的招生计划,首先录取第一学校志愿的考生,在第一学校志愿不满的条件下,不拒绝非第一志愿考生。要求普通高考统一录取时,第一学校志愿录取的考生,专业(类)志愿分配按照由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非第一学校志愿录取的考生,专业(类)志愿分配在缺额专业(类)计划中按照“分数优先”原则进行;当考生成绩无法满足考生所填报的专业(类)志愿时,如果考生服从专业(类)调剂,学校根据考生的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类),直至录满。对于按以上原则无法满足专业(类)志愿且不服从专业(类)调剂的考生,做退档处理。

吉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同意并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四章学历证书颁发

第十二条学生完成培养方案要求的教学内容,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由吉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颁发国家规定的普通高等学校高职毕业证书。

第五章收费标准

第十三条学费收取标准

吉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各个专业学费标准均为每生每学年4000元。(包括提前批次专科(高职)专业:司法警务专业、刑事执行专业、行政执行专业、刑事侦查技术专业、应用法制心理技术专业;普通批次专科(高职)专业:应用韩语专业、司法助理专业、法律文秘专业、法律事务专业、书记官专业、司法鉴定技术专业、网络系统管理、司法信息技术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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