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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章程

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北京经贸职业学院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依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概况

1、北京经贸学院是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面向全国招生,隶属于北京市教委。

2、办学类型:高等职业教育

3、办学层次:专科

4、办学性质:民办

5、学习形式:全日制

6、学制:三年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北京经贸职业学院设立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制定招生政策、确定招生规模,讨论研究决定招生重大事宜。招生工作委员会由主管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主任由院长担任。 第四条北京经贸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北京经贸职业学院设立招生工作纪检监察工作组,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检查。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六条北京经贸职业学院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在北京市教委的领导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统一组织录取。

第七条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高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提档要求的情况下,依据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录取。各专业之间不设分数级差,男女比例不限。

第八条对加分或降分投档考生的处理按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规定执行。

第九条外语语种:除商务英语、旅游英语专业要求英语外,其余专业不限。

第十条美术类专业北京经贸职业学院承认并使用各省美术类统一联考成绩,在美术类专业课加试成绩合格情况下,按照高考成绩择优录取。

第十一条 旅游英语专业需参加学校组织的面试。

第十二条 北京经贸职业学新生入学体检标准严格按照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对肢体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四章其他

第十三条 学生享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经济困难的学生还可申请国家助学金。此外,我院自设“于陆琳奖学金”和“自强奖学金”两项院级奖学金。安排经济困难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四条 颁发学历证书:由北京经贸职业学院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专科毕业证书。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 北京经贸职业学院招生计划、收费标准等信息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

第十六条 本章程公布后,如遇部分省份高考招生政策调整,北京经贸职业学院将根据当地相关政策制定相应的录取政策,并另行公布。

第十七条 本章程由北京经贸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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