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学校录取原则(江苏省除外)为:按考生报考北京科技大学志愿先后顺序录取,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在志愿优先的前提下按高考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在高考总成绩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外语、数学、语文分数高的考生。少数民族预科班学生和内地新疆班学生的录取原则,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学校在江苏省的录取原则为:按先分数(即投档分)后等级的录取办法录取。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B+B及以上,必测科目等级要求为4C及以上。若投档分相同,则按语文、数学2门科目的原始分与附加分之和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若仍相同,则按选测科目等级高低的顺序择优录取,若还相同,则按4门必测科目等级高低的顺序择优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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