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考核的目的是督促学生系统地复习和巩固所学的知识和技能,根据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客观地检查与评价学生对教学内容的掌握程度以及应用与创新能力。 第二条 课程考核包括平时考核和期终考核。 (一)平时考核 平时考核主要包括:学生到课与听课、作业提交与完成、质疑与提问、实践环节、测验、期中考试等,平时考核方式和成绩的评定应在课程教学大纲规定的框架内,由主讲教师自行制定。 (二)期终考核 课程主讲教师(课程负责人)要根据课程特点和目标要求,选择适当的考核方式。期终考核的考核方式分为考试课程和考查课程两种。 1.考试课程的考核。可采取多种形式,如笔试(闭卷或开卷)、口试、论文、报告等。 2.考查课程的考核。一般以开卷笔试、口试、综合练习、综合设计或实验操作等方式进行。 笔试的时间一般定为2小时,如需延长时间,应在拟定试题前报教务处审批,并单独安排考试场次。口试的时间一般为20分钟,其准备时间不超过半小时。 第二章 命题与出卷 第三条 命题要充分体现考试目的,应能覆盖课程教学大纲的主要内容,既要着重检查学生对本门课程所学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方法、基本技能”的理解掌握程 度,也应通过相应难度的综合运用题,检查学生的独立思考和开拓能力。大力提倡考试改革,以考核和培养学生的创造性思维能力。 第四条 全校性通识教育基础课和学科基础课实行分类统考。凡实行统考的课程,均应成立3人以上的命题小组,负责命题工作(含从试卷库中调卷和从试题库中组卷工作)。 第五条 试题的难度要恰当,份量要与考试时间相匹配。一般应有基本题和一定比例的提高题。试题的措辞要严谨明确,避免引起多义、歧义或误解的情况出现。 开卷考试的试题,其答案不应含有可从教材或其它允许携带的资料上直接抄录的内容。同一份试题中不应当出现有重复的内容。 试题与前三次同类考试重复率原则上不超过30%.不得有不加任何改动直接选用近三次同类考试中用过的试题。 第六条 对不同专业的同大纲、同进度的课程,均应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评卷。 第七条 凡笔试课程要同时配备A、B两套试题,其内容、难度及题量应该相当。每套试题应附有参考答案与评分标准,参考答案中应包括各种可能的答案。 第八条 各门课程的试卷命题完成后,命题人员应认真校对,发现错误必须在考前更正。院(系)负责人或授权教研室(课程)负责人根据命题要求审查签字后存档备案。未经审查签字的试卷不得付印。在交付印之前,应指派助教或相关教师进行试做,确保试题准确无误。 第九条 试卷出好后,参与出题与试做的教师必须做好试卷的保密工作,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试题,一经发现,将由有关部门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试卷印刷必须在学校指定的保密车间进行,不得交由其他印刷点印刷。付印前,送题教师应到所在院(系)教务办公室开具考卷印领单,凭此单到保密车间印刷与领取试卷。教师送题时,必须同时上交A、B两套试题的试卷和标准答案,试卷和标准答案都应填写在学校统一印制的《课程考试试卷(学生考试用)》和《课程考试答案及评分标准》上,否则不能交付印刷。 第十一条 试卷从印刷保密车间领取后,各院(系)应集中、妥善保管试卷。全校性主要基础课的课程试卷应在考试前一小时方可发到主考教师手中。 第三章 考试组织安排 第十二条 课程考试安排 1.每学期课程结束时安排考试,其中考试课由教务处统一安排,考查课由院(系)教务办公室统一安排,院(系)安排的课程考试必须将安排日程、地点提前上报教务处,便于学校考试工作检查小组抽查。教务处与院(系)各自安排的考试由教务处统一划分确定。 2.对于学校统一安排的课程考试,经与任课教师协商后,教务处在第十周前将考试课程的周次排定,同时公布上网,便于学生复习。学校安排的考试课程统一安排在第11周~18周的周三下午以及第19~20周 全周,具体时间、地点由教务处提前一周通知教师、学生。考试周次一旦确定,原则上不做调整,特殊原因要调整考试周次的需提前二周报教务处审批。对于院 (系)安排的课程考试,由主讲教师提前二周向所在院(系)教务办公室提出考试申请,由各院(系)统一安排,具体考试时间与地点由教师上课时通知学生,同时 公布上网。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安排考试。 第十三条 有以下情况时,院(系)可正常向教务处申请变更考试安排: 1.与国家节假日调休时间发生冲突; 2.与国家考试安排时间发生冲突; 3.与全校性活动安排时间发生冲突。 对已安排了又因故取消的课程考试,学院(系)应至少提前三天向教务处报告,并说明取消考试的理由。 第十四条 考试组织工作要建立责任制。各院(系)在考前要分别召开主、监考教师会及学生主题班会。由于管理上的原因,没有通知到教师和学生,有关管理人员要承担责任;主考教师对考场全面负责,监考教师协助主考教师完成监考任务,监考教师发现问题应向主考教师提出解决意见。 第十五条 主、监考教师在接到院(系)的监考任务后,应按考试安排履行主、监考职责。确因故不能履行主、监考职责的教师应书面申请并经所在学院(系)批准同意后,可请其他教师代为主、监考。 第四章 考场管理与纪律 第十六条 全校各类考试,考场管理要求和考场纪律均相同。 第十七条 学校对全校统排统考课程的考试实行监考教师交流制,即考试学生班级所在的学院(系)按考试班级数派出相应数量的监考教师,由教务处随机安排到各考场监考。非统排统考课程考试,由学生所在学院(系)指派监考教师。笔试的每个考场监考人员一般安排2人。 第十八条 编排考场座位办法按《主考情况日报表》的要求执行。 第十九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考场规则。必须持校园卡按时进入考场,按主、监考教师的安排就座,考试中途不得擅自挪动座位。校园卡放在桌面左上角。凡考前遗失校园卡但来不及补办者须由院(系)开具证明,到教务处办理临时考试证,否则不得参加考试。 第二十条 理论课考试时间一般为120分钟。个别课程的考试,可根据实际情况缩短或延长。 第二十一条 考生应提前10分钟到达考场,听从主、监考教师指挥并按规定的位置就座。学生迟到20分钟及以上者,不得参加考试,该课程作旷考论处。考试结束前30分钟方可交卷。考试进行期间,学生交卷前不得以任何理由离开考场,否则按交卷处理。 第二十二条 考生进入考场,应于发卷前将书包等物品全部集中放置在指定地点。除携带考试必需的文具用品、计算器及教师指定的物品外,学生不得携带其他物品(也不得存放于课桌屉内)。不得随身携带手机等通讯工具,也不得携带文曲星、快译通等具有存储功能的电子设备,不得自备草稿纸。 第二十三条 学生拿到试卷后,应先写上学号、班级、姓名与座位号,然后答题。考试开始时,如试题字迹不清,学生可举手向教师询问,但不得询问或试探与解题内容有关的问 题。课程考试结束时,学生必须立即停止答卷,全体起立,将试题、试卷、草稿纸合上,放在桌子上,待主、监考教师清点答卷份数无误后,方可退出考场。考生必 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交卷,迟到者也不能延长时间。如有拖延不交者,主、监考教师有权拒收考卷,成绩按零分登记。考生交卷后应迅速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周围逗 留或喧哗。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独立完成考试(答卷),考试中不得交谈,不得左顾右盼、互借文具(包括计算器),不得有任何形式的作弊行为。开卷考试时,学生之间不许相互讨论问题、借阅资料,违者按考试作弊处理。 第二十五条 凡有考试作弊行为的,该课程成绩以“作弊”登记,并按学校规定给予“留校察看”或“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考试中,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定为作弊: 1.偷看或抄袭资料书籍、笔记、小抄以及抄袭他人答卷者; 2.传递纸条、索要答案或向他人提供答案者; 3.交卷时看他人答卷或同他人讲话,乘机对答案、改答案或讨论考题者; 4.请他人代考或冒名顶替参加考试者; 5.与他人交换试卷者; 6.借故离开考场与他人交谈或偷看资料者; 7.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以及文曲星、快译通等带有存储功能的电子设备者; 8.有其它非法获取试卷内容行为者。 第二十七条 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必须事前书面向院(系)申请缓考,否则作旷考处理。学生因课程考试时间发生冲突时,应及时报告给院(系)教务员老师,能够安排连考者,按照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难以安排的,应以正常的主修课程考试为主,辅修、重修次之。 第五章 主、监考教师职责 第二十八条 主、监考教师必须提前20分钟进入考场,清理教室,督促学生除考试必需的文具外,将书包、书、笔记等与考试有关的物品全部集中放置;安排学生座位,要求前后要对齐;根据学生的校园卡与考场学生名单核对学生身份,非本考场的学生不得参加考试;开考前五分钟,依次发放考试试卷和草稿纸。 第二十九条 在考试进行期间,主考教师要认真巡视自己所负责的考场,监考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维持考场秩序。主、监考人员均不得擅离岗位,不得看书报杂志和聊天,不得做与主、监考无关的事情。 第三十条 主、监考教师发现考生有作弊行为,应立即中止该考生的考试,没收试卷。在考试结束后,由主、监考教师写出学生的作弊经过,连同学生的作弊材料、试卷一并上交教务处。 第三十一条 考试结束后,试题、试卷、草稿纸由主、监考教师负责收齐,并由主考教师交回各院(系)领取试卷处。同时主、监考人员应认真填写《主(监)考情况日报表》,交到考务办公室。 第三十二条 考试进行期间,学校组织考场巡视人员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和要求对各学院(系)分散进行的考试和期末考试考场进行巡视和随机抽查评估。 第六章 考场巡视员职责 第三十三条 考场巡视员由校、院(系)领导和教务处和校部分机关工作人员担任。因故不能巡视时,应向教务处申请调换。 第三十四条 考场巡视员必须于开考前20分钟到达巡视地区。开考前,可重点检查一、二个考场考生出示校园卡的情况。主要检查主、监考人员是否按时到位;是否按主、监考考场工作程序履行职责;考生是否按规定就座;书和笔记等是否放到指定位置;考场秩序情况等。 第三十五条 巡视中,要检查考场的后勤保障情况(如卫生、灯光、门窗、桌凳等是否完好)。协助主、监考处理考场发生的问题,需要时电话通知教务处。 第三十六条 考试过程中,巡视员一般不要在考场内频繁走动。考试结束时,重点检查一个考场的交卷情况。填写《巡视情况日报表》于当天送教务处。 在考试时间内,考生所在的学院(系)除教务员外,至少还应有一位负责人亲临考场巡视,督促本学院(系)主、监考教师尽职尽责,处理突发事件。全校公共课考试时,开课学院(系)分管领导必须提前20分钟到达考场巡视,协助本学院(系)主考教师工作,处理突发事件。 第七章 试卷评阅与成绩管理 第三十七条 阅卷教师应在考试后三天内评阅试卷,评卷时应严格执行评分标准。要求同进度课程采取流水作业阅卷,阅卷中不得更改评分标准,或随意扣分、加分。教师一律使 用红笔阅卷,对同一张试卷应统一采用扣分或减分批阅形式。教师在阅卷时若发现学生试卷有雷同现象,应移交院(系)及教务处处理。教师应按平时成绩与期末成 绩评定学生课程综合成绩,不得自行提高或压低学生成绩。总评成绩应符合正态分布,均分应控制在75分左右,优秀率一般不超过20%,不及格率不超过15%. 第三十八条 凡有作业、实验的课程,学生缺交作业、实验报告累计达全学期总量的1/4者,或作业质量不合格,或实验不合格,或旷课达总学时的1/3以上者,均取消参加该课程考试的资格。无考试资格学生的名单,考前报学生所在院(系)办公室,并通知学生本人。该课程成绩以"无资格"登记,学生必须重修该课程。教师发现学生抄袭作业现象,应扣减该课程的平时成绩。 第三十九条 主讲教师应在考试结束后一周内通过网上成绩录入系统提交成绩。提交成绩的同时,应在网上填写《考试(查)成绩分析表》,分析中应包括命题情况、学风情况、 学生考试成绩分布情况以及对授课班级的整体分析。成绩提交后二天内,主讲教师应将手工填写的成绩单、网上打印的成绩单、考试(查)成绩分析表以及学生试 卷、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交所在院(系)教务办公室存档。 第四十条 学生在接到成绩通知后,如对某门课程的成绩有疑问,可提出查卷申请,经学生所在学院(系)分管教学工作负责人批准,并得到开课教研室或课程负责人同意后, 由开课教研室或课程负责人代为查阅试卷。查阅人应将查询结果反馈给学生所在院(系)教务办公室,并由教务办通知学生本人。如果成绩评定或登录有错误,应予 纠正,纠正时应填写《南京理工大学成绩更正表》,任何人不得借查询擅自更改学生成绩。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在考试命题与出卷、考试安排、考场管理、试卷评阅与成绩管理工作中出现违反本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情况,以教学事故论处。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本规定适用于普通本科生课程考试管理,其它类别学生课程考试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2021年招生 在线报名本站覆盖全国各省市专本科院校及计划外招生院校,汇总各校招生要求及专业信息,如您今年尚未被任何院校录取,请自愿填写下表,我们将在全国范围内筛选适合您就读的大学,安排校方老师与您沟通。即刻报名,圆大学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