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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找到在某国有公司任会计的朋友乙,提出向该公司借款10万元用于购买毒品并出售,并许诺出售毒品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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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找到在某国有公司任会计的朋友乙,提出向该公司借款10万元用于购买毒品并出售,并许诺出售毒品获

甲找到在某国有公司任会计的朋友乙,提出向该公司借款10万元用于购买毒品并出售,并许诺出售毒品获利后给乙好处费。在利益的诱惑下,乙应甲到要求擅自从自己管理的公司款中借给甲10万元。甲拿到10万元后,亲自从外地购得毒品。然后在本地出售。出售一部分后,甲分给乙赃款3万元。后甲在出售毒品的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抓获。甲如实交代了自己出售毒品的行为,但未能如实说明购买毒品的10万元资金的来源。乙得知甲被抓后,担心自己受到处罚,便携带20万元公款潜逃外地。后乙在家属的带领下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上述行为。

(1)甲、乙的上述行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如是,构成何罪?

(2)乙携带20万元公款潜逃的行为如何定性?

(3)乙的行为有何法定量刑情节?

(4)对甲、乙的上述行为该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答案](1)甲、乙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分别构成挪用公款罪和贩卖毒品罪的共犯。
   挪用公款给个人使用,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公款的,应当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本案中,乙是在甲提议、策划和利诱下才擅自动用公款的,甲、乙二人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
   甲与乙之间事先存在犯意的联络,即乙明知甲借款用于贩卖毒品,从事违法活动,而擅自挪用公款10万元给甲,其为甲贩卖毒品的行为提供了帮助,并且事后乙获得赃款3万元,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所以,甲、乙二人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犯。
   (2)乙携带公款潜逃,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的行为,构成贪污罪。
   (3)乙携带公款潜逃后,在家属的带领下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上述罪行,应以自首论,对其所犯罪行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4)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对甲的行为应
 以挪用公款罪和贩卖毒品罪实行数罪并罚;对乙所犯的挪用公款罪,贩卖毒品罪和贪污罪可以从轻或减刑处罚,在此基础上对该三罪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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