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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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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试运用民法原理分析该条法律规定(包括该条文所规定制度的概念、构成要件、法律效力和制度价值)。

正确答案:
[答案](1)该条是关于混合过错责任承担的法律规定。混合过错是指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结果的发生或者扩大,不仅加害人有过错,而月.受害人也有过错。
(2)我国民法通则确认混合过错,对于督促和教育当事人合理行为,特别是促使受害人采取合理措施注意自身的财产和人身安全,从而减少和预防损害的发生,具有重要的作用。
(3)混合过错具有以下特征:1)双方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混合;2)损害发生的原因事实相混合;3)受害人一方受有损害。
(4)混合过错的法律后果是采取过失相抵,即依据受害人的过错程度的轻重以及行为原因,将受害人因自己的过错造成的那一部分损失,由受害人自己负责,从而减轻加害人的赔偿责任。
 [评析]考查要点是混合过错责任的承担。该法条是侵权法中比较重要的法律规定,但历次法律硕士联考中并没有涉及该法律规定的相关知识点。鉴于该知识点的重要性,本模拟试题将此知识点以法条分析题的形式列出,希望考生能够认真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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