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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到期无力清偿甲的借款并怠于行使对丙的到期债权,则表述不正确的有( )。A.甲在行使代位权后,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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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到期无力清偿甲的借款并怠于行使对丙的到期债权,则表述不正确的有( )。A.甲在行使代位权后,如果

乙到期无力清偿甲的借款并怠于行使对丙的到期债权,则表述不正确的有()。

A.甲在行使代位权后,如果乙有抛弃丙的债权的行为,甲可以对该行为主张撤销

B.甲可以行使撤销权

C.甲在行使代位权后不能再行撤销乙的抛弃债权行为,因为抛弃行为本身无效

D.甲在行使撤销权后再行行使代位权

正确答案:ABD
[答案]ABD
[评析]考查要点是代位权和撤销权。代位权和撤销权属于合同保全制度的范畴。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而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行使其到期债权的权利。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有害于债权的财产处分行为,有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区别之一就是,代位权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时,债权人可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行使,即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是因为债务人消极不行使其到期债权;撤销权是债务人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债权人可主张撤销权,即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是因为债务人以积极行为危害债权人的债权。从题干上分析,该题考查的应当是代位权而不是撤销权。在具备行使代位权的情形下,如果债务人又有抛弃债权(这属于积极行为)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抛弃债权行为的效力呢?是再次行使撤销权,还是应当直接认定为该抛弃行为无效呢?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债务人处分该权利受到限制。即债务人不得抛弃或转让其对第三人的债权。如果有上述行为,则上述行为无效,可见,只有C项的表述正确,排除C项。因此,A项、B项和D项是正确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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