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项选择题] 【真题试题】(2008年案例分析第75~78题)2007年5月15日,甲(住A市C区)乙(住A市C区)二人在A市D区某酒吧因琐事斗殴,二人均受伤,事发后,当地派出所警察丙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甲处罚400元,对乙罚款200元,甲不服,向A市D区公安分局申请行政复议,后者对甲乙二人分别作出了罚款200元和l00元的决定。【真题试题 】(2008年案例分析第77题)本案中,法院对于乙()。
A.应将其列为共同被告
B.可以将其列为共同被告
C.可以将其列为第三人
D.应要求其提供自己没有过错的证据
参考答案:
C问题解析:
本题所考查的考点是行政诉讼的当事人。《行政诉讼法》第27条规定:“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正确答案是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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