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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选择题] (2008年单项选择第20题)

[单项选择题] (2008年单项选择第20题)

[单项选择题] 【真题试题】(2008年单项选择第20题)


A.以自己名义请求丙公司向自己交货
B.以甲公司代理人的名义请求丙公司向自己交货
C.以自己名义请求丁公司向自己返还机器设备
D.以自己名义请求丁公司向自己支付到期货款

参考答案:

D

问题解析:

【真题解析】 此题考查的是合同中的代位权诉讼,我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子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6由债务人负担。”所以说在代位权诉讼必须针对的是金钱债权,而且要求其两个债权必须到期,因为此涉及诉讼时效的问题。所以在此案中因为是金钱债权,所以以自己名义请求丁公司向自己返还机器设备即C是错误的,而D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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