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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选择题] (2006,29)下列关于企业破产还债程序中的取回权的表述,错误的是( )。

[单项选择题] (2006,29)下列关于企业破产还债程序中的取回权的表述,错误的是( )。

[单项选择题] (2006,29)下列关于企业破产还债程序中的取回权的表述,错误的是( )。


A.取回权在整个破产还债程序中均发生效力
B.取回权是以物权为基础的请求权
C.取回权的义务人是清算组
D.取回权标的物在取回前,视为破产财产,由清算组管理和支配

参考答案:

A

问题解析:

【真题解析】本题所考查的考点是取回权的行使。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破产企业内属于他人的财产,由该财产的权利人通过清算组取回。所以取回权只有在破产宣告后,向成立的请算组行使,并非在整个破产还债程序中都发生效力。取回权的标的物在取回前,由清算组管理和支配,所以A是正确答案。《企业破产法》第3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相关知识为买受人取回权,具体参见《企业破产法》第39条。正确答案是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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