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纠集乙等5人组成“天龙会”,自封为“大天龙”,要求乙等人“发挥主观能动性为天龙会创收”。乙等人在3个月内抢劫6次、杀死1人、重伤3人,劫得财物若干。上述犯罪行为,甲有的不知道,有的知道,并参与过1次。甲应该对( )承担责任。
- A
其知道的犯罪行为
- B
其参与的犯罪行为
- C
其指挥的犯罪行为
- D
全部犯罪
优质答案
正确答案
D
解析
解析
根据《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以上是关于甲纠集乙等5人组成“天龙会”,自封为“大天龙”,要求乙等人“发挥主观能动性为天龙会创收”。乙等人在3个月内抢劫6次、杀死1人、重伤3人,劫得财物若干。上述犯罪行的参考答案及解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