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体检特殊标准适用于报考对身体有特殊要求职位的考生。报考公务员有特殊身体要求职位的考生,应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本标准相关职位的要求。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实施以来,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逐步规范化、科学化,为选拔高素质公务员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进一步加强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满足部分国家机关录用对身体有特殊要求职位公务员的需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制定了《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以下简称《特殊标准》)。
1.体检前,医院和医务人员要明确需要按照《公务员体检特殊标准(试行)》进行体检的岗位和项目。
2.体检应在独立场所进行,保持安静,减少外界干扰。人的体检应该是封闭的。
3.体检前,考生必须详细填写所报考的职位。
4.《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的所有体检项目不再复检。
5.佩戴隐形眼镜的考生,在进行视力检查前,应先摘下隐形眼镜,然后进行视力检查。应该向眼科医生解释义眼。
6.色觉检查:必须由专科护士或医生检查。用余子平等人出版的色盲检查图,或军区后勤部卫生部空出版的色觉检查图,要求受检者眼睛距离图纸60-80cm,不可戴有色眼镜。考生应在3-5秒内读出颜色名称。
7、单色识别能力检查方法:
(1)考官可从红、黄、绿、蓝、紫四种颜色中任选一种供考生识别,并在3-5秒内读出颜色名称。
(2)考官随机说出一个颜色名称,让考生在3-5秒内从红、黄、绿、蓝、紫中找出颜色。以上两种方法也可以交替进行。
8.色盲的人也不能胜任色弱的人不能胜任的职位。
9.嗅觉检查:用醋、酒精、水三种。能分一两种很正常,能分一两种就没意思了。分不清这三种就丢了。
10.嗅觉迟钝者不合格,嗅觉丧失者也不合格。
11.乙肝表面抗原检查只能在特警岗位进行。
12.纹身:是指皮肤上纹有“点、字、纹”,或手术治疗后仍留有明显的纹身疤痕。
13.肢体(包括脊柱)功能障碍:指肢体畸形、畸形、瘫痪等。由各种原因引起,造成不同程度的永久性人体运动功能的限制。
14.本体检标准中数值的表示方法:凡带有“小于……”字样的表述,不包括数值本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