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试用期。根据《公务员调任条例》第三章第十六条规定,除依法由国家权力机关任命的人员外,试用期一般为一年。 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者,正式聘任;考试不合格的,另行安排工作。 调入人选应当符合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同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工作能力强,勤政爱岗,实绩突出 (二)具有与拟调任岗位要求相当的工作经历和任职资格。 (三)达到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的晋升拟任职务的最低工作年限。 调入机关的技术人员,应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或已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4)调入中央或省级机关的,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调入市(地)级以下机关任职的,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五)调任局级职务,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调任县(市)领导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调任其他科级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调任科级领导职务,原则上不超过40周岁。 (六)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因工作特殊需要,前款第(三)、(四)、(五)项需要适当调整的,市(地)级以下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省级以上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 公务员在调离岗位后,拟调任其他职务的,应当具备从其调离时担任的职务晋升到拟调任的职务所需的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转入: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三)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有关专门机构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四)正在受处罚或者处于影响期内的;(五)正在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