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肖华)近日,咸宁市咸安人民检察院以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组织考试作弊罪对吴某某、严某某、李某某、周某某等20人提起公诉。
2015年至2018年5月期间,闫某某、邱某某、孙某某等6名被告人以营利为目的,非法生产、销售“运6”、“运8”发射器、橡皮接收器、语音模块、阅字笔等考试作弊器材。李某某、余某某、吴某某等13名被告人通过订单购买,并通过网络销往全国各地。被告人周某某从吴某某处购买作弊器材后,在专升本考试中使用,先后3次组织219名考生考试作弊。该案涉案金额数百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或者窃听、窃用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检察官提醒:求学要诚信,经商要守法,切勿贪图一时之利以身试法;广大公民要敢于举报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窃听、窃照器材、考试作弊等违法犯罪行为,共同营造诚信、有序、公平、清朗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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