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武术项目武英级运动员称号的运动员和获得者(须经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核并核发体育成绩合格证书),经报省考试院审核后,可在考生考试成绩上加50分(一级运动员称号获得者加30分),由招生学校审核录取。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录取时可照顾20分。
(1)获地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全国特大型企业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和科技进步(成果)奖。
(2)获得省级工、青、妇组织授予的“五一劳动奖章”、“新长征突击手”、“三八红旗手”称号者。
(三)解放军、武警部队、公安干警荣获个人三等功以上的。
(4)户口在云南省边境地区和实行边境政策的县的少数民族考生。
(五)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省籍考生。
(6)烈士子女、配偶。
(7)国防科技工业三线企业单位(地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除外)生产(工作)先进受到企业表彰的。
(8)在野外、地下、监狱(监狱、劳教所、少管所)、远洋运输、农业、林业、地质、水利(农业用水、农电、防洪、水利、水务管理、建筑、水文、移民)、采矿、勘探、测绘、殡葬和社会福利(孤儿、弃婴、残疾人
(9)25周岁以上人员(1995年12月31日前出生)。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录取时可照顾10分。
(1)户口在云南省边境地区和实行边境政策的县的汉族考生。
(2)高寒山区中小学教师。
(3)户籍在云南省的少数民族考生。
(4)获得县人民政府(党委)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人)、模范(先进)教师、模范(yx)党员等称号。
(5)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凭省民政厅出具的自谋职业证明)。
4.复员退伍军人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录取。
5.以上照顾不累计加分。
符合照顾加分政策的考生,请在报名时根据系统提示上传符合照顾加分条件的获奖证书等证书原件的扫描件。除25周岁及民族加分申请人外,选择其他加分条件的,须按规定到所选确认点进行现场确认。现场确认需提供上传证书及相关材料的扫描件原件。如获多项称号,请上传高水平best的证书,逾期不予办理加分手续。
未公示或公示失败的考生不得享受相关照顾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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