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山东济宁)《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的在校学生的权利有()。
A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权
B获得资助权
C获得公正评价
D申诉、诉讼权
答案A,B,C,D答案:A,B,C,D答案及解析:本题考查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权);(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会、助学金(获得资助权);(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获得公正评价权);(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申诉、诉讼权);(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