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为2008年5月1日至2009年4月30日。合同约定,马某自己缴纳社会保险费:如发生工伤费用,由公司负担,如发生看病费用,由马某自理。自2009年3月10日起,马某生病住院2个月,共花上医疗费用2万元,住院期间,公司为马某正常发放工资,但在马某出院时拒绝为其支付医疗费用,马某认为公司应为其支付医疗费。下列关于双方纠纷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马某与公司的劳动合同依然存续,公司应支付马某的医疗费用
B根据“看病费用由马某处理”的约定,公司可不支付马某的医疗费用
C因马某与公司的劳动合同终止,故公司可不去支付马某的医疗费用
D“马某自己缴纳社会保险”的条款应认定有效,马某应自付医疗费用
答案A答案:A答案及解析:《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本例中,用人单位与马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中,马某目己缴纳社会保险费及自理看病费用的约定是无效的,公司应该为马某支付医疗费用。知识点:劳动合同的订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