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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一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一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一定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增发比例根据荣誉称号和立功等级有所不同,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其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其中荣立一等功的增发比例是()。

A

35%

B

25%

C

15%

D

5%

答案B答案:B

答案及解析:《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计算。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二)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三)立一等功的,增发25%;(四)立二等功的,增发15%;(五)立三等功的,增发5%。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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