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完《地下裁判团》这部电影最大的感触就是身为一个法律制裁者在法律面前的无奈和在抉择面前的无情。列宁曾经说过:“法律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表现。”身为一个法官,在当时美国日益腐败的法律界,电
影中的主人公斯蒂芬就是要经受这种无奈的折磨,理想中的正义和现实中的法律有着一丝微妙的关系,法律在合法的范围内可以属于正义,而在不合法的范围内就是非正义。一个法官对于非法律范围或者法
律条文没有硬性规定的情况面前必须做出合法的抉择,这个合法的抉择无论在舆论看来对错与否都是法律意义上的正义存在,而这种合法的抉择还必须是以不损害统治阶级的利益为前提。因此,法官的判罚
就显得生硬固定甚至受人谴责唾弃。游走在法律和情理的交集与非交集中,法官的判决只是解决多种社会矛盾的途径之一而并不是唯一,因为法律本身所固有的保守性,僵化性和限制性的存在,法官的判决在
一定程度上并不完全代表个人意愿,所以法官的判决需要得到人们的理解。更多的靠个人意志去解决社会矛盾,最终很有可能会演变成个人势力和专制,对社会本身有损无益;而一味的生搬硬套法律条文去解
决社会矛盾又可能考虑不周,判决结果难以服众。要根本上解决这种“两难”问题,还是要把法制民主化,收集民意,完善法律条文的规定,设置更多法律监督机关,使法律更加民主化,科学化和有效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