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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2021年10月自考考试规则

北京市2021年10月自考考试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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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2021年10月考试规则》已公布。有关详细信息,请参见以下内容。

1.考生应诚实守信,自觉服从监考人员和其他考试人员的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人员和其他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和其他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

二.持符合报名类型的入学考试证明和有效身份证明,在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3.考试前20分钟,考生凭相关证件进入考场。

4.按规定时间参加考试。提交和出席的时间不得早于每次课程考试结束前30分钟。提交并到场后,不得再次进入考试,也不得在考场附近停留、交谈。

5.除2B铅笔、黑字笔、签字笔、尺子、指南针、三角、橡胶外(其他有特殊规定的科目除外),其他项目不得进入考场。

严禁携带各类通讯工具(如手机等无线接收、传输设备)、电子存储、存储录音播放设备,以及校正液、磁带、校正带等物品进入考场。

不得携带与考试无关的文字资料和其他物品。文具、不允许在考场递送。

6.考生进入考场后,到监考老师指定的座位,将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放在桌子右上角进行核对。考生收到答卷和试卷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准确、清晰地在试卷和答卷上指定位置填写姓名、准考号、考号等栏目。

7.只有在发出测试信号后才能回答问题。

8.所有的问题都应该在答题纸上回答。选择题应该用2B铅笔填写。非选择题应使用黑笔、签字笔。不允许使用其他颜色的钢笔或铅笔(绘图除外)。试卷上的答案无效。

9.考生应在答题纸上指定的位置答题,不得在、答题纸上做任何标记。

10.考场必须保持安静,禁止吸烟,禁止喧哗,禁止窃窃私语、左右张望、以手势、为标志,禁止携带、观看、抄袭或故意让他人抄袭,禁止抄袭答案或交换、答题卡、草稿。

11.考生应先举手,经监考老师同意后轻声提问。有关试题内容的问题,不得向监考老师提出。

12.考试结束前,想交试卷的考生应先将试卷和答题卡放在桌上,然后举手要求离开考场。只有得到监考老师的允许,他们才能离开考场。离开后,他们不得呆在考场附近。

13.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必须立即停止写作,将答题卡和答题纸按、试卷、草稿的顺序自上而下地放在桌上,坐下等待收卷。在监考老师收到所有答案并给出指示之前,监考老师不得离开考场。

14.考生不得从考场上拿任何考试材料,如、答题纸、草稿纸。

15.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务人员管理的,而违反、作弊纪律的,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并记入诚信违规考试电子档案。

国家教育考试中考生违法行为的划分

一级:违纪

《违规处理办法》第五条:

一.将超出规定的项目带入考场或者不放在指定位置;

二.未按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在发出考试开始信号前答题或者在发出考试结束信号后继续答题;

4.在考试过程中,他们偷看,互相交谈,交换信号或手势;

五.在考试室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制造噪音、吸烟或者有其他影响考试秩序的行为的;

六.考试期间未经考试人员许可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答卷(含、答卷等,下同)、草稿等带出考场;

八.不按规定用笔、用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写、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题纸上标注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定,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二类:作弊

《违规处理办法》第六条: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材料或者存储与考试内容有关材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材料的;

三.抢夺、窃取、答案或者胁迫他人为复制提供便利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以他人名义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答案或者考试材料的;

7.在答题纸上填写姓名、考号等与其身份不符的信息;

8.转、收件或交换、答题、试卷草稿;

九.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或企图取得、考试成绩的其他行为。

《违规处理办法》第七条:

一.伪造、证明文件和其他材料,取得、加分和考试成绩的;

2.被认为是同一答案的过程中标记;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考试作弊面积大;

4.考试人员协助实施作弊,事后核实;

其他行为应被视为作弊。

《违规处理办法》第八条:

一.故意扰乱、考场、阅卷场等考场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考试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陷害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的合法权益的;

(四)故意损坏检验设施、设备的;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违规处理办法》第九条:

一.组织团伙行骗;

二.发送、通过考场外试题信息;

(三)利用有关设备接收信息进行诈骗的;

4.伪造、涂改身份证、准考证等证明材料,他人代替或代考生参加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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