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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发布幼儿园收费管理41条 秋季学期起施行

淮安发布幼儿园收费管理41条 秋季学期起施行

昨天,记者从市物价局获悉,为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促进淮安市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联合发布了《淮安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简称“细则”),“细则”共有四十一条,对幼儿园各项收费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细则”将于2018年秋季学期起正式施行。

●除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外,其余不得收取

记者了解到,“细则”主要适用于淮安行政局域内经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

市物价局工作人员介绍,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幼儿园收费项目执行省统一规定,可以收取保育教育费(保教费)、住宿费、服务型收费和代收费,但不得收取其他费用。即除“细则”规定收费外,各级各类幼儿园不得再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与入园挂钩的捐资助学费、赞助费、建园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不得收取书本费;不得以推销或者变相推销玩教具、图书、被褥、服装等方式谋取利益。“细则”还规定幼儿园收费必须实行收费公示制度。

此外,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幼儿园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实行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实行分等级收费

“细则”规定,对于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实行分等级收费,根据省市规定的等级标准,划分为省优质园、市优质园、合格园三个等级,依据办园类型、办园条件、地区差异制定差别化收费标准。同一等级的幼儿园由于区域位置、财政补助经费、生源状况等情况不同,可以执行不同的收费标准。

实行差额拨款的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可在同等级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基础上上浮,但上浮幅度不得超过25%;实行自收自支的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可在同等级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基础上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过30%;无午休日托园的保教费标准,按同等级有午休日托园保教费标准的85%确定。此外,新建幼儿园(含设立分园)暂未定级的,由教育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等级及试行收费标准意见,经同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执行,待定级后按程序制定正式收费标准。

此外,幼儿园为未满3周岁婴幼儿提供早期保育教育服务的(含小托班),收费标准可以在其3周岁及以上对应等级的日托班学期保教费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10%。

●服务费、代收费不得与保教费合并

对于公办幼儿园服务性收费、代收费,“细则”中明确规定应遵循“确有必要、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保教费合并收取。必要时,价格和财政主管部门可以对公办幼儿园伙食费实行最高限价。

对于公办幼儿园的伙食费标准,则必须按照实际成本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每学期开学前,根据核算学期成本、幼儿在园天数,经征求幼儿家长委员会或家长代表意见后,确定费用并予以公示。每月对食堂收支进行结算并公布,当月盈余或者超支的金额应当滚动下月调整使用。每学期结束前,向幼儿家长公布结算结果,结余部分应当全部退还。

公办幼儿园托管费可按月或学期收取,收费标准每小时不超过4元,由园方与需要托管的幼儿家长签订托管时间、收费标准等内容协议。仅限全日制幼儿园收取。

●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开学前3个月向社会公示

“细则”规定,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托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在同等级公办幼儿园最高标准基础上上浮不超过10%。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应当于新学年开学3个月前向社会公示,并3年内保持收费标准的相对稳定。

对于特殊家庭幼儿,“细则”也进行了相应的规定,即公办幼儿园和民办非营利性幼儿园对城乡低保家庭和持《特困职工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子女的保教费,应当按照50%的比例予以减免;对残疾儿童和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养人、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孤儿及革命烈士或者因公牺牲军人子女的保教费,予以全免。民办营利性幼儿园可以根据自身能力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给予帮扶。 (王磊 殷露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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