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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内阁制的含义和内容

责任内阁制的含义和内容

责任内阁制的含义和内容

责任内阁制,又称“议会内阁制”。是指内阁由议会产生并对议会负责的政权组织形式。18世纪初始于英国,由枢密院的外交委员会演变而来。

责任内阁制的含义

责任内阁制,又称“议会内阁制”。是指内阁由议会产生并对议会负责的政权组织形式。18世纪初始于英国,由枢密院的外交委员会演变而来。

内阁制与议会制相适应。实行内阁制的国家,内阁由议会中占多数席位的一个政党或几个政党联合组成,对议会负责并受议会监督。议会通过“不信任案”时,内阁必须总辞职,或提请国家元首下令解散议会,举行改选,以决定原内阁的去留。

内阁首脑拥有决定性发言权:是政府首脑,掌握国家的行政大权,同时通过议会掌握立法权,是事实上的国家最高领导人,内阁大臣与首相在政治上共进退,内阁制与首相相辅相成,内阁首脑(首相或者总理)是下议院多数党的领袖。

责任内阁制的形成时间

从16世纪初直到18世纪初,内阁制依然处于萌芽状态。18世纪初期,辉格党在英国政坛日益占有优势,实际掌握了政权,英国的内阁制开始形成。1721年,罗伯特·沃波尔成为英国第一任内阁首相,主持内阁会议,协调各部门的工作,内阁制正式形成。

英国责任内阁制的内容

(1)内阁是国家的最高管理机关,由议会平民院多数党组成,国王任命平民院多数党领袖为内阁首相,首相提出阁员名单,由国王批准;

(2)内阁定期向平民院报告工作,集体对平民院负责,并受平民院的监督;

(3)内阁必须取得平民院多数议员的信任,如果失去这种信任内阁必须集体辞职,或请求国王解散平民院重新选举;若新选出的平民院对内阁仍不信任,则内阁必须全体辞职,另行组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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