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记员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司法工作人员之一,那么书记员是做什么的?有哪些工作职责呢?下面是与书记员相关的内容,各位小伙伴,赶快来参考一下吧。
书记员是做什么的各级人民法院的书记员由本院院长任免,主要担任审判庭的记录工作、并办理有关审判的辅助性事项,如开庭的准备工作,保管证据、整理卷宗、处理文书工作,司法统计工作,接待来访、处理来信工作,协助审判人员进行调查以及对政策、法规的宣传工作等。具体工作内容如下:
1、协助检察员(助理检察员)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和审判活动的监督工作;
2、协助检察员(助理检察员)制作各类法律文书,并负责各类文书的记录、复印、校对、送达等日常性事务;
3、负责案件材料的整理、案卷的装订和其他有关事项工作;
4、配合检察员(助理检察员)出庭抗诉记录工作。
书记员的种类1、委任制书记员:也称书记员或书记官,是审判员(法官)的必经阶段,为政法专编的行政编制,一般在司法机构从事内务和司法辅助工作,纳入公务员考试;
2、聘任制书记员:纳入公务员考试,但会特别标注“聘任制”,在合同期内享有公务员身份,在我国大部分地区通过司法考试后可以转任助理审判员;
3、聘用制书记员:不纳入公务员考试,由用人单位自行招聘,不占用任何编制。
4、速录员:严格来说不是书记员的一种,与聘用制书记员相似,但仅从事司法庭审等的速录工作。
书记员的岗位职责书记员履行以下职责:
1、办理庭前准备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
2、检查开庭时诉讼参与人的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
3、担任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记录工作;
4、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
5、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