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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报告有效期的规定

评估报告有效期的规定

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有效期一般规定为一年,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内有效;其他房地产、图地的评估报告有效期为半年。评估报告一般是指评估师根据相关的评估准则的要求,在履行必要评估程序后,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发表的、由其所在评估机构出具的书面专业意见。

除了通常的土地、房地产、矿业、资产、保险的评估报告,还有许多不同类型的评估报告,如项目评估报告、质量监督评估报告、投资环境评估报告、供应商评估报告等。评估报告应当包括标题及文号、声明、摘要、正文、附件。

评估报告的标题及文号是不可缺少的内容。

评估报告的声明应当包括:注册资产评估师恪守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并承担相应的责任;提醒评估报告使用者关注评估报告特别事项说明和使用限制;其他需要声明的内容。

评估报告摘要应当提供评估业务的主要信息及评估结论。

评估报告正文应当包括:委托方、产权持有者和委托方以外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评估目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价值类型及其定义;评估基准日;评估依据;评估方法;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评估假设;评估结论;特别事项说明;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评估报告日;注册资产评估师签字盖章、评估机构盖章和法定代表人或者合伙人签字。

评估报告的附件是指与正文有关的数据、图片、表格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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