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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中可以夹带请示事项吗

报告中可以夹带请示事项吗

报告中不能夹带请示事项。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向上级机关行文,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向上级机关行文的规定:

1、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抄送下级机关。

2、党委、政府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本级党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权;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直接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3、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

4、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5、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

6、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一个上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另一个上级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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